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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张某某诉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,但双方因琐事经常吵闹、互不关心、互不信任、导致双方分房居住长达五年多,已达到法定离婚条件,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双方共同建盖的位于平山乡的房屋一栋,考虑到原、被告目前除此房屋外均无其他住所,另外,若将此房屋作价后判归原告或者被告任意一方,房屋所有方亦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相应价款,故本院认为,该房屋实物分割较为适宜。对X的车辆,因原、被告未对车辆现价格达成一致意见,故本院根据该车辆购买价格、使用时间及行驶里程等因素,酌情认定车辆价格为415

  • 张*与王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婚前、婚后感情尚可,双方结婚多年,且生育一子。原、被告之间的矛盾,主要是因为被告身患××,致双方感情不睦。夫妻双方理应相互帮助,对生活中的困难要共同面对。希望原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在生活中对被告多加照顾和关怀,夫妻感情会能得到改善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代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结婚长达二十三年之久,并生育有一个女儿、一个儿子,夫妻至今仍居住在一起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,理由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应在今后生活中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,维护好夫妻关系,促进家庭和睦,互相理解支持,互相关心爱护,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,尊老爱幼,共建美满和谐之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经合议庭评议,判决如下:

  • 申*与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闫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韦*与何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,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,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,依法应当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张*与邓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余嫚诉王帅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*与被告王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余*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叶*甲与叶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蓝*甲与蓝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蓝*甲申请撤回起诉,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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